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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免退税情形下 计算进项税金的问题

2015-02-03 10:20:11 来源:新华会计网
[摘要]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规定:一般纳税人兼营免税项目或者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而无法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的,按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期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期免税项目销售额+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营业额)÷(当期全部销售额+营业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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