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免退税情形下 计算进项税金的问题
2015-02-03 10:20:11
来源:新华会计网
[摘要]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规定:一般纳税人兼营免税项目或者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而无法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的,按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期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期免税项目销售额+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营业额)÷(当期全部销售额+营业额)。
一、计算免税产品进项税时扩大当期全部销售额的基数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规定:一般纳税人兼营免税项目或者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而无法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的,按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期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期免税项目销售额+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营业额)÷(当期全部销售额+营业额)。
该企业全年进项税2040万元,其中可区分进项税为购进原材料1700万元,不可区分进项税如生产用水电等计340万元,企业年销售应税产品 16000万元,免税产品4000万元。在这种情况下,该企业年缴纳增值税为16000×17%- 2040+340×(4000÷20000)=748(万元)。
但如果该企业同时兼营相关材料的销售业务,上述条件不变,甲企业全年平价购进、销售材料10000万元。在这种情况下,该企业年应缴纳增值税为26000×17%-2040-10000×17%+340×(4000÷30000)=725.22(万元)。
可见,企业通过扩大销售额、降低进项税转出比例的方式少缴纳了增值税22.78万元,这种操作手法对企业来说没什么操作难度,考虑到铜冶炼企业的规模(年加工40万吨阴极铜的企业收入规模在200亿元以上),如果再有意加大材料销售业务规模或增加一些其他业务收入,那么对税收的影响就更大了。
二、无法划分的进项税作为可划分进项税直接抵扣
该企业主要是对一些购进的固定资产、运输费用、部分材料等项目的进项税金作模糊处理,不作为不可划分的进项税金进行计算划分,而是直接作为进项税金在当期全部抵扣。下面从两个方面进行说明。
1.购进固定资产进项税抵扣问题。
一般的铜冶炼企业的工艺流程大致为:铜精矿(采购或自产)冶炼、铜精砂、冰铜、粗铜、阳极板、阴极铜。在产出阴极铜的环节产生副产品阳极泥,对阳极泥加工后产出黄金等贵金属,而在生产冰铜和粗铜的过程产生的含硫烟气进行制酸处理,产出硫酸。从上述工艺流程可以看出,黄金产品进项税在产出阴极铜之前无法进行准确划分,硫酸产品进项税在粗铜产出前无法进行准确划分。
但笔者遇到的企业在计算黄金产品进项税、硫酸产品进项税时将当期固定资产进项税没有作为不可划分的进项税,而是在当期全部抵扣。根据企业的工艺流程,黄金、硫酸等产品作为矿产的一个附属部分,从采掘、冶炼、加工、提取等过程中是无法进行分割的,因此税务部门有充分理由认为:用途明确的固定资产应按其用途进行税务处理,用途无法分清部分的固定资产进项税应该作为不可划分的进项税,来计算进项税划分、转出的依据。对于这样的理解作为企业一方来说也是很难辩驳的。
2.外购的铜精砂(矿石)含硫部分进项税计算分摊问题。
纳税人在划分、计算分摊具体即征即退收入进项税金时,对外购的原材料——铜精砂(矿石)的进项税进行了剔除,没有纳入计算口径,这点不符合纳税人的产品工艺特征。企业称生产用原材料为铜精矿,绝大部分从国外进口,按国际通用计价模式,铜精矿中含硫部分不计价,因此铜精矿中含硫部分没有价值,不应参与进项税分配。笔者认为虽然有这种说法,但理由和依据并不合法、合理。
首先从原材料的化学性质来看,硫酸是由铜精矿中含硫部分经过冶炼形成的;其次从铜冶炼的过程来看,铜精矿经过高温冶炼产生氧化铜与硫酸,硫酸的产生离不开原材料;再次从国际计价模式来看,国际铜矿石计价=铜含比×吨数-粗炼、精炼加工费,而判断粗炼、精炼加工费的重要标准就是硫含量的多少,因此硫也影响着原材料的价格。最后从国内铜精砂(矿石)的计价来看,含硫部分是按检测数量进行计价的,进项税金也是可以明确计算的,这点也可说明铜精砂(矿石)中硫成分是有价值的,亦可以计算相应的进项税金。
因此从国外进口的原材料进项税应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既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退政策又享受免抵退税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69号)规定,对该部分进项税作为无法区分的进项税,在即征即退收入、非即征即退收入之间划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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