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平顺县五项制度构建审计整改长效机制
2015-03-17 09:42:24
来源:中国审计网
[摘要]日前,山西省平顺县人民政府为进一步加强审计发现问题整改工作,规范国家行政机关和国有企事业单位的财政收支和财务收支行为,推进依法行政,为全县经济社会转型跨越发展提供强有力的保障,出台了《加强审计发现问题整改工作的意见》。
日前,山西省平顺县人民政府为进一步加强审计发现问题整改工作,规范国家行政机关和国有企事业单位的财政收支和财务收支行为,推进依法行政,为全县经济社会转型跨越发展提供强有力的保障,出台了《加强审计发现问题整改工作的意见》。
意见强调:健全完善审计发现问题整改工作长效机制,切实加强审计整改工作。一是建立健全整改情况报告制度。建立和完善政府领导、部门负责、审计机关督促、各有关方面协调配合的审计整改工作机制。依法接受审计的单位应按照《审计法》和《审计法实施条例》的规定,认真落实审计机关依法作出的审计决定,认真采纳审计建议,在规定的时间内书面向审计机关报告执行审计决定的情况。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部门和各单位要就整改情况向县人民政府报告,并向县审计局书面反馈。在审计机关汇总各部门整改情况的基础上,县人民政府依法就县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向县人大常委会作出报告;二是健全完善协调配合机制。财政、税务、发展改革、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纪检监察等有关部门要依法协助审计机关履行审计监督职责,并充分发挥各自的职能,配合审计机关及被审计单位共同做好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工作。财政部门要及时扣缴和清收审计机关提请收缴财政的资金;税务部门要依法足额征收审计机关提请征收和追缴的税款;发展改革部门对审计机关提请处理的有关事项要及时清理、调整或停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要及时督促被审计单位停止损害国有资产的行为,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纪检监察机关要及时查处审计机关移送的案件线索。对依法提请或移送处理的事项,有关部门应在规定时间内将处理结果或情况书面反馈审计机关;三是健全完善督促检查机制。审计机关依法对被审计单位的整改工作进行督促检查。在审计实施过程中,应当督促被审计单位及时整改审计发现的问题。审计机关在出具审计报告、作出审计决定后,应当检查被审计单位在规定的时间内落实审计决定、采纳审计建议的情况;对审计发现的重大问题要作为督促检查的重点;每次审计都要检查被审计单位对上次审计的审计决定执行情况和审计建议的采纳情况;对突出问题屡查屡犯、屡禁不止的地方、部门和单位,对经督促仍未解决的重大问题,要深入剖析原因,实施重点监督,必要时要向本级人民政府或有关领导机关作出专题报告,提请有处理权的机关作出处理。各主管部门应当督促检查下属单位的整改工作。县人民政府督促所属各部门的整改工作并研究解决涉及全局的重大问题;四是健全完善行政问责机制。被审计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整改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各乡(镇)人民政府、各部门和各单位对审计发现问题整改情况工作的情况,要作为年度目标任务考核的内容。对整改不力甚至拒绝、拖延整改或弄虚作假的被审计单位,要对其主要负责人进行诫勉谈话。必要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批评。对由于整改不力造成重大影响和损失的部门和单位,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由纪检监察、组织人事部门及上级主管部门及时对有关责任人问责;五是健全完善整改结果公告制度。结合审计结果公告,对被审计单位整改情况予以公告。各乡(镇)人民政府、各部门和各单位要自觉接受人大、政协和各专门机关的监督,接受社会各界和广大人民群众的监督以及舆论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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