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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收购方披露信息有误 两上市公司跟着挨板子

2016-08-30 09:26:15 来源:中国金融新闻网
[摘要]2014年3月27日,创兴资源(600193)接到中国证监会通知,因公司涉嫌违反《证券法》及相关法规,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公司立案稽查。

2014年3月27日,创兴资源(600193)接到中国证监会通知,因公司涉嫌违反《证券法》及相关法规,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公司立案稽查。

一年后,即2015年8月17日,创兴资源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经中国证监会查明,创兴资源信息披露违法主要事实如下:

2012年5月11日,创兴资源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出售上海振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5.23%股权、收购桑日县金冠矿业有限公司70%股权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同意创兴资源以10400万元的价格收购其关联方上海振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持有的桑日县金冠矿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桑日金冠)70%股权,桑日金冠主要资产为其持有的中铝广西有色崇左稀土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崇左稀土)27%的股权。该事项通过《上海创兴资源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购桑日县金冠矿业有限公司70%股权暨关联交易公告》(以下简称《公告》)进行公开披露。创兴资源并未就该次交易专项委托具有证券期货业务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而是使用了北京天健兴业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健兴业)以往受他人委托为其他特定目的所作的《广西华一投资有限公司拟转让其持有的广西有色金属集团崇左稀土开发有限公司的股权评估项目资产评估报告》。创兴资源在《公告》正文中未完整披露该资产评估报告文件全称,隐去了评估项目的相关内容,也未披露该评估报告并非专为该次交易所作的情况,导致所披露的内容不准确、不完整。《上海创兴资源开发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年度报告》也未对此进行披露。

在创兴资源董事会审议上述关联交易事项时,作为崇左稀土资产评估敏感要素的稀土价格较前述天健兴业所作评估报告的评估基准日价格下跌40%左右,该评估报告的评估结果已不能反映崇左稀土整体资产的公允价值。创兴资源未在《公告》中披露稀土价格的变化情况,构成《信息披露违法行为行政责任认定规则》第十条所述“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信息披露文件中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关于重大事件或者重要事项信息披露要求披露信息,遗漏重大事项的”情形。《上海创兴资源开发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年度报告》也未对此进行披露。

鉴于此,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创兴资源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罚款;对其他相关当事人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罚款。

对此,刘国华律师认为,根据《司法解释》、证监会处罚及相关公告等材料,在2012年5月12日到2014年3月28日之间买入创兴资源,且在2014年3月28日之后卖出或继续持有股票,存在投资差额损失的投资者,即符合起诉的条件。

值得一提的是,今年3月7日,股民王先生(化名)就创兴资源证券虚假陈述赔偿纠纷一案获上海一中院受理,并于今年4月底开庭,索赔金额共计1625万余元。截至目前,该案尚未收到判决书。

为维护广大因虚假陈述受损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现广东奔犇律师事务所刘国华律师向曾经购买过公司股票并遭受虚假陈述损害的投资者征集诉讼委托,代理投资者索赔。

步森股份:重组对象财务数据虚假记载

2015年5月13日,步森股份(002569)公告收到中国证监会《调查通知书》。同年10月初,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中称,经查明,步森股份存在以下违法事实:2014年8月22日,步森股份公告《重大资产重组报告书(草案)》,其中披露了重组对象康华农业2011年至2014年4月30日期间主要财务数据,包括资产负债表主要数据、利润表主要数据、现金流量表主要数据以及主要客户销售情况。

上述康华农业主要财务数据中,资产和营业收入存在虚假记载。具体情况如下:康华农业2011年财务报表虚增资产,占康华农业披露当期总资产47.54%;2012年财务报表虚增资产,占康华农业披露当期总资产53.91%;2013年财务报表虚增资产,占康华农业披露当期总资产52.87%;2014年1月1日至2014年4月30日财务报表虚增资产,占康华农业披露当期总资产53.00%。

与此同时,康华农业2011年财务报表虚增营业收入,占康华农业当期披露营业收入34.89%;2012年财务报表虚增营业收入,占康华农业当期披露营业收入36.90%;2013年财务报表虚增营业收入,占康华农业当期披露营业收入42.62%;2014年1月1日至2014年4月30日财务报表虚增营业收入,占康华农业当期披露营业收入44.25%。

根据《证券法》及最高法院虚假陈述司法解释规定,上市公司因虚假陈述受到证监会行政处罚,权益受损的投资者可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民事赔偿诉讼。

为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上海天铭律师事务所宋一欣律师、浙江裕丰律师事务所厉健律师向曾经购买过步森股份股票的投资者联合征集诉讼委托,拟代理投资者索赔。律师服务模式为风险代理方式,即律师代理费在胜诉获赔时依据合同约定,从赔偿额中按比例收取,投资者事前无需支付,如未获赔,则无需支付。

宋一欣律师表示,符合索赔条件的投资者范围拟定为:2014年8月22日至2015年5月12日期间买入步森股份股票,且在2015年5月13日之后卖出股票或继续持有股票受到损失的投资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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