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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网络首批项目验收的通知

2015-01-08 02:30:23 来源:本站
[摘要]

有关省、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财政厅(局):

  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网络在建项目有关问题的复函》(工信厅联企业〔2013〕185号,以下简称《复函》),《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政部关于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网络建设方案的批复》(工信部联企业〔2011〕384号)以及《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2012年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网络建设方案的批复》(工信部企业〔2012〕275号)(以下简称《2011年、2012年批复》)有关要求,现就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网络首批项目验收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验收范围

  本次验收范围为《2011年、2012年批复》中批复的辽宁、吉林、黑龙江、浙江、上海、安徽、江西、山东、广东、四川、宁波和青岛12省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网络项目。

  二、工作要求

  有关地区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财政部门要按照批复方案和《复函》要求组织本地区枢纽平台及各窗口平台对项目建设目标、建设内容、建设期限、预期效果以及中央财政资金在本地区项目建设期内到位情况和有效使用情况等方面逐项进行验收;并按时完成项目验收工作,形成验收报告,填写《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网络项目验收情况表》。验收报告主要包括:

  (一)地区枢纽平台与各窗口平台计划建设内容与投资完成情况;

  (二)国家下达资金与地方配套资金到位情况,资金使用情况的专项审计报告;

  (三)互联互通窗口数量、联通情况和技术水平;

  (四)平台网络已具备的主要服务功能及服务情况;

  (五)平台网络的主要运营模式、运营情况,互联互通、服务协同保障机制建设和实施情况;

  (六)平台网络带动服务资源情况,服务的覆盖面、区域影响力及联通效果;

  (七)项目建设存在的主要问题及相关工作建议。

  三、其他要求

  (一)《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网络项目验收情况表》及验收报告以纸质和电子文档形式同时报上,内容须核对一致,且数据准确、资料完整、装订整齐。有关地区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财政部门于2015年3月31日前将有关材料(纸质材料一式两份并加盖公章、电子文档刻制成光盘)报工业和信息化部和财政部备案;并将电子版文档以电子邮件形式发至zcgh@sme.gov.cn。此外,中小企业主管部门须将负责项目验收工作的联系人姓名、所在处室、办公电话、手机和传真号随报告文件一并上报。

  (二)各地要按照《复函》工作要求按时完成项目建设及验收工作。确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完成验收的项目,验收推迟时间不得超过6个月,验收材料不得晚于2015年8月31日报两部门备案;并请在材料中说明项目推迟验收原因。对于不能按规定时间完成验收的项目,财政部将收回已安排的部分中央财政资金。

  (三)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网络项目是中央财政支持改善中小企业服务环境、推动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建设的一次重要探索,对首批项目建设的竣工考核意义重大。请各地高度重视,加强组织协调,根据本通知要求做好本地区项目验收工作。

  联系电话:010-68205333
  传    真:010-68205316

  附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网络项目验收情况表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

                                    2015年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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