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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造假"重罪轻罚"亟待改变

2016-07-28 09:40:39 来源:中国金融新闻网
[摘要]证监会近日就大智慧公司信息披露违法案开出罚单,决定对其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罚款。

证监会近日就大智慧公司信息披露违法案开出罚单,决定对其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罚款。

据证监会通报,大智慧通过承诺“可全额退款”的营销方式,以“打新股”、“理财”等为名进行营销,利用与相关公司的框架协议等多种方式,共计虚增2013年度利润1.2亿余元,违反了《证券法》第63条规定。依据《证券法》第193条等相关规定,证监会还对大智慧董事长兼总经理张长虹等14名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3万元至30万元不等的罚款;对张长虹等5名责任人员采取5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在证监会宣布对大智慧作出行政处罚后,大智慧很快发布公告称,张长虹由于个人原因向公司董事会申请辞去所担任的董事、董事长、总经理等职务。

有市场人士称,对大智慧及公司高管仅处以警告以及3万元至60万元不等的罚款,对比虚增1.2亿余元利润的行为,从数额上看,大智慧比较“划算”。

这话的确不假,大智慧通过财务造假还避免了暂停上市风险。大智慧造假的2013年年报称其盈利1166万元,若按虚增利润1.2亿余元推算,公司实际出现亏损。而在2012年,大智慧亏损2.67亿元。如果2013年再亏损,公司本该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

A股市场上,通过财务造假来躲避暂停上市或终止上市风险早就有“成功”先例。南纺股份2006年至2010年连续5年亏损,年年虚构利润,累计虚构利润达3.44亿元。假如不是财务造假,南纺股份难逃退市厄运。莲花味精2007年与2008年分别虚增利润1.944亿元、3亿元,避免连续两年亏损而被“披星戴帽”。从处罚来看,虽然财务造假的性质恶劣,但南纺股份和莲花味精均只是被处罚款50万元。

巨额财务造假的公司仅被罚50万元或60万元,主要受制于现行《证券法》的处罚力度有限。《证券法》第193条规定,发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或者所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以上6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3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这样的处罚标准已不适合证券市场发展现状,顶格处罚往往与违法收益不匹配,缺乏足够的惩戒效应。

财务造假被顶格处罚但实际罚得不重的例子还有不少。迪威视讯2010年至2012年连续三年年报虚增营业收入、营业利润,被罚60万元;风神股份2011年和2012年的年报涉嫌造假,被罚款60万元;华锐风电2011年年报虚增利润2.78亿元,被罚60万元;舜天船舶2013年至2014年共计虚增收入10.69亿元,虚增利润6211.95万元,被罚60万元;亚太实业2010年至2014年年报均存在信息披露违法情形,虚增、虚减营业收入和净利润的数额及其占公司当期披露数的比重较大,被罚60万元。

违法成本低,致使A股公司财务造假前赴后继、层出不穷。除了行政处罚,造假公司还将面临民事赔偿,民事赔偿也是造假的违法成本。有市场人士预计,大智慧被查期间股价大幅波动,索赔金额有可能创下A股市场新纪录。但需要看到,这类虚假陈述的民事赔偿不同于IPO造假。受害投资者因维权成本高、索赔效率低等原因而维权积极性不高,赔偿的覆盖面远低于设立专项基金主动赔偿的万福生科、海联讯等IPO造假案。尽管律师呼吁受害投资者积极维权,但信息不对称,很多投资者并不知道自己可以索赔。

证券民事赔偿机制不健全,特别是缺乏集体诉讼制度,使造假公司可能逃脱部分赔偿责任。从这一点上说,不能因为造假被罚将承担赔偿责任而减轻行政处罚。改变财务造假“重罪轻罚”的状况,真正体现“高压态势,严厉查处”,需修改相关法律,突破60万元为上限的罚款标准。对于造假始作俑者的董事长等高管,处罚金额也该大幅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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