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信部:须在年报中披露逾期尚未支付中小企业款项信息
上市公司中的大型企业未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在年度报告等文件中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处理。
新华财经上海4月19日电(记者 李雁争) 4月18日,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开征求对《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下称《征求意见稿》)的意见。《征求意见稿》提出,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不得要求中小企业接受不合理的付款期限、方式、条件和违约责任等交易条件,不得违约拖欠中小企业的货物、工程、服务款项。
工业和信息化部相关负责人介绍,《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下称《支付条例》)自2020年9月1日实施以来,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经济社会快速发展,特别是受国内外复杂经济形势影响,《支付条例》的实施面临一些新情况、新问题,中小企业应收账款规模增长、账期拉长,“连环欠”现象较为突出,有必要修订《支付条例》,从立法层面进一步压实各方责任,强化协同治理的工作机制。
《征求意见稿》提出,机关、事业单位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将上一年度逾期尚未支付中小企业款项的合同数量、金额等信息通过网站、报刊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大型企业应当将逾期尚未支付中小企业款项的合同数量、金额等信息纳入企业年度报告,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上市公司中的大型企业还应将上述信息纳入年度报告等信息披露文件中。
上市公司中的大型企业未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在年度报告等文件中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处理。
工业和信息化部相关负责人表示,及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事关广大市场经营主体的切身利益,是优化营商环境的基础性支撑,有必要进一步强化法治保障,促进市场经营主体诚实守信,维护正常的市场交易秩序,保障各类市场经营主体之间的公平竞争,营造良好营商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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